一、根本案情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陈惠忠等涉嫌犯掠夺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起,陈惠忠、葛仕金等人合伙租借上海惠顾经贸有限公司的部分KTV包房,招募被告人降寒冰、姚粽又、陈炜等人以供给色情服务诱惑别人前来消费,逼迫别人付出高额费用。2010年3月24日23时40分许,新加坡籍被害人洪某被诱惑至上述地址,经陈炜组织承受异性服务。在洪某结清陈炜及卖淫女的费用后,被告人降寒冰、姚粽又等人又将洪某带进另一处包房,持虚开的洋酒、零食等消费清单向被害人洪某讨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00余元。被害人洪某回绝付出并欲脱离,遭降寒冰、姚粽又等人言语威吓、拳打脚踢、拉扯、捂嘴后,被逼经过移动POS机刷卡付出17000元。陈惠忠按事前约好将该款予以分配。被害人洪某脱离后即报警。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陈炜均被当场抓获。陈惠忠等人退出了悉数赃物。经法医学判定,被害人洪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口腔内黏膜危害,属轻微伤。
浦东新区法院以为,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陈炜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暴力、钳制手法当场一起劫取资产,其行为均构成掠夺罪。在一起违法中,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起首要效果,系主犯。被告人陈炜起辅佐效果,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分。陈惠忠、葛仕金曾受过刑事处分,对其可酌情从重处分。陈惠忠等人在事发撤退出了悉数赃物,又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六条榜首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被告人陈惠忠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分金六千元;(以下略)
一审判定后,被告人陈惠忠以不构成掠夺罪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首要问题
“吊模宰客”行为怎么确认?
三、裁判理由
(一)怎么依据“吊模宰客”行为确认详细罪名
“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当地描述不法分子以各种名字拐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店等场所消费、购物,经过举高消费金额等手法获取高额赢利,“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必定份额的违法违法活动。“吊模宰客”行为虽有根本套路,但无固定形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确认罪名纷歧。被告人选用何种手法,往往视被害人反响而改变: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法到达意图,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欺诈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最终大打出手,直至金钱到手。“吊模宰客”的详细行为停步于不同的阶段,则所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不精干篇一概地用一个罪名去套一切的“吊模宰客”违法,要严厉依据查明的实际来剖析行为特征以及与相关违法构成要件的契合度。依据行为暴力晋级的开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触及下列违法:
1.欺诈罪。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欺诈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选用各种欺诈手法,不具有暴力或挟制,这是其定性的要害行为特征。如组织女青年自动搭识男性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人遭到遮盖后付出金钱: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遭到人身挟制,仅是产业权益遭到危害。行为人的欺诈金额到达数额较大的,能够确认构成欺诈罪。
2.逼迫买卖罪。从事正常运营的单位或个人,为添加盈余,选用“吊模宰客”的手法拉生意,为促进买卖运用较轻暴力、钳制手法,强买强卖,假如其运营行为是根本正常的、安稳的,行为人寻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首要源于商业运营活动,根本契合商业赢利的产生规则,仅为获取更高运营赢利而为之,情节严峻的能够确认构成逼迫买卖罪。其要害特征是具有实践的商业运营活动和运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被告人选用了危害人身权利和商场次序的买卖手法。
3.敲诈勒索罪、掠夺罪。与逼迫买卖罪比较,敲诈勒索罪和掠夺罪具有非法占有资产的成心,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运营,而是以运营活动为幌子或钓饵,寻求的首要不是商业赢利,而是商业赢利环节之外的别人产业,并且是经过暴力或挟制获得。假如行为人运用的对错暴力的钳制,或许对错当场实现的暴力钳制,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假如行为人以当场施行暴力相挟制或许直接施行暴力而劫取资产,则构成掠夺罪。
(二)本案陈惠忠等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
陈惠忠等人及其辩解人均供认陈惠忠等人施行的是一种经过非合理运营方法获取暴利的违法行为,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掠夺罪提出异议,辩解人提出应确认逼迫买卖罪或敲诈勒索罪。咱们以为,该辩解不能成立。
1.本案不构成逼迫买卖罪。
逼迫买卖罪,是指以暴力、挟制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峻的行为。逼迫买卖罪危害的违法客体是正常的商场产品买卖次序。行为人采纳暴力、挟制手法的意图在于迫使顾客承受其产品或服务,然后获取运营利益,片面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金钱的成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条专门就运营活动中逼迫买卖罪与掠夺罪的差异作了规则。实践中,首要可结合两点加以差异: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运营活动;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根本合理的对价。本案中,陈惠忠等人使用运营幌子讨取被害人金钱,被害人承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独自与陈炜和卖淫女结算,并已实践结清。陈惠忠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践消费,而是虚拟的,账单金额更是依据对被害人经济实力的判别虚开的。由此标明,陈惠忠等人明显不具有正常运营的性质,其“吊模宰客”行为不是为了获取根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金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逼迫买卖罪。
2.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掠夺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差异是比较清楚的,二者首要有两点本质的差异:一是掠夺罪的首要行为方法是施行暴力。假如是挟制,则此挟制也是当场实现暴力的挟制。掠夺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宣布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法首要是挟制,包含即将针对被害人或其亲朋施行暴力、揭穿隐私、破坏资产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忌可能产生的人身、产业危害而交给金钱。二是掠夺罪施行暴力(或挟制当场实现暴力)和获得产业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施行的,简单说要契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假如是经过施行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金钱,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假如当场获得资产,则不能是当场施行暴力,而应当是挟制将来施行暴力,不然便是掠夺;假如当场施行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不然也是掠夺。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在违法过程中一起施行了以握有嫖娼凭据相挟制以及多人围堵、殴伤的行为,外观上好像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归纳案发环境、被害人反响等要素剖析,陈惠忠等人选用的暴力手法现已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损伤。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关闭的空间内无法抽身,一有抵挡或不合作即遭殴伤,人身安全及举动自在均遭到严峻危害,处于实际的风险中。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抵挡的状况,片面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思下风。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无可奈何刷卡付出“消费费用”,抽身后又当即报警。这说明被害人被逼交给金钱首要是急于脱节正在遭受的人身风险,并非顾忌承受异性服务的负面影响。
综上,陈等人的行为系当场施行暴力,并当场获得金钱,契合掠夺罪的罪质特征,应确认构成掠夺罪。(撰稿浦东新区法院凌鸿 审编最高法院刑三庭罗国良)